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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 1、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八条规定,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,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,并经管理中心审核,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,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;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,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。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。超过一年,需要继续缓缴的,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。 2、单位、职工缓缴起讫期限为一年,到期仍无力缴存,须提前一个月办理缓缴手续。 3、附申请报告、职代会(工会)决议(或2/3以上职工同意)和连续三年亏损的会计年报表(经审计或税务审核)。 4、本表1式4份。 (2008年4月)点击下载:公积金缓缴申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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